標準廠房設計規范
一、工業廠房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符合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二、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和改建、擴建的工業廠房設計,但不適用于以細菌為控制對象的生物潔凈室。本規范有關防火和疏散、消防設施章節的規定,不適用于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高層工業廠房和地下工業廠房的設計。
三、條在利用原有建筑進行潔凈技術改造時,工業廠房設計必須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術設施。
四、工業廠房設計應為施工安裝、維護管理、測試和安全運行創造必要的條件。
五、工業廠房設計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規范的有關要求。
六、工業廠房是由獨立一棟建筑物(車間),和獨立一棟建筑物(宿舍),兩棟建筑物之間距離標準是10米,最近不得少于5米,以便消驗收合格。建筑物的占地面積與建筑面積的比例是1:3。
鋼結構廠房設計標準
為了使鋼結構廠房建筑主要構配件的幾何尺寸達到標準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業化生產,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
一、設計裝配式或部分裝配式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和混合結構廠房;
二、編制廠房建筑構配件標準設計圖集。
注:①設計鋼結構廠房、受條件限制的改(擴)建廠房、現澆式鋼筋混凝土結構廠房、工藝對廠房有特殊要求的廠房或按本標準設計在技術經濟上會產生顯著不合理的廠房,可不執行本標準的某些規定;②采用新技術、新結構和新材料的廠房,可不受本標準某些規定的限制。
在一個建設場地內,確定各廠房設計方案時,宜使構配件的類型統一。
在技術經濟合理的基礎上,廠房的體形應力求簡單,避免設置縱橫跨和多跨廠房中的高度差。
在編制廠房建筑構配件標準設計圖集時,應使用途相同的構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換性。
廠房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