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藍光發展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關于對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將全文公告如下:
“經查,你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認購“21藍光MTN001”,與《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中期票據發行情況公告》披露的“公司未直接認購或者實際由本公司出資”情況不符,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該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意識,增強信息披露規范性,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