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政策的通知,對貸款額度、發放對象標準等進行了調整:一是非住宅不予發放貸款,住房貸款限制面積段;二是個人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降為30萬;三是停止向已有兩套住房的家庭發放貸款。
全文如下: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及《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實施《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現對《貸款辦法》(佛房金管〔2020〕50號)進行調整,內容如下:
一、第三條調整為“貸款以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規劃用途為“住宅”)為發放對象,規劃用途為非住宅的(如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商業或商務用房等)不予發放貸款。普通住房標準,參照省住建廳《關于確定我省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58號),‘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住房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的規定執行。”
二、第十四條第(一)款調整為:“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可用量確定最高貸款額。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20萬元;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25萬元;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年(含)以上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如貸款仍不足夠,且個人有償還能力的,可同時申請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三、第十六條調整為“停止向已有兩套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發放貸款。繳存職工家庭公積金貸款沒有還清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套數認定標準,以房屋交易記錄、房屋權屬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為準。”
現將調整后的《貸款辦法》予以公布,從2021年5月1日起執行,即日起受委托銀行受理的貸款申請按新辦法執行,有效期為5年。原《貸款辦法》(佛房金管〔2020〕50號)同時廢止。